|
各地、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2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其所属单位及主辅分离关联公司原则上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在自治区本级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中区直驻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基于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刚起步,第一批参保职工为中区直驻邕单位原公费医疗人群,以后才逐步扩大到企业参保。在起步阶段,暂委托广西电力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所属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治区本级医改政策,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接受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待条件成熟,再统一加入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并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管理。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2号)和国家电力公司具体办法,结合实际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保障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和水平不降低,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发展。 转发文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