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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8-12
【法律文号】:桂劳社失业险[2002]10号 【执行日期】:2002-8-12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桂劳社失业险[2002]10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1999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事业单位欠缴失业保险缴的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随着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全面并轨,失业人员急剧增加,失业保险基金面临巨大的支付压力。为了进一步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基础工作,及时向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报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累计欠费情况统计表》(附件1),认真调查分析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欠费原因,并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追缴。对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指导事业单位做好失业保险费的预算,按有关规定落实经费来源,及时追缴欠费。
  每月中旬,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送达全区统一格式的《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附件2),同时抄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缴费单位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后仍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各在财政部门要配合做好事业单位欠费追缴工作。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未落实失业保险费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并将落实用于补缴失业保险费的经费直接划拨到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已落实失业保险费的,要督促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对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并直接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指导各单位按原经费来源渠道落实失业保险费。
  三、对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年终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依法清算,强行划转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对因事业单位欠费而出现失业基金缺口的地区,自治区不予调剂。
  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欠费追缴工作。要在每年度第三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欠费追缴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切实做好有关工作。每年度10月底前,各市、地、县要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欠费追费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分别报送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度11月中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地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欠费追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区。
  附件1: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累计欠费情况统计表见表
  附件2: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副联)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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