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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8-28
【法律文号】:桂劳社发[2002]86号 【执行日期】:2002-8-28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发[2002]86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由于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办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探索政府对企业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及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
  政府通过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使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第三条 确定全区工资指导线,应根据国家对当年全国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全区年度经济增长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增长水平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国家和全区宏观经济环境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全区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等相关因素。
  第四条 工资指导线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共同制定,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全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全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组织实施。
  全区工资指导线发布时间为每年六月底,执行时间为本年日历年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全区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第五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全区境内地方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第六条 工资指导线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上线和下线。
  基准线指本年度全区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平均增长率;上线指本年度允许企业货币工资长增的最高限额;下线指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应达到的最低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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