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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2-18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4]45号 【执行日期】:2004-2-18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4]45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积极促进新生劳动力实现就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新生劳动力是全社会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新生劳动力就业问题是整个就业工作重要内容。今年,以各类院校毕业生为主的新生劳动力将超过10万人,新生劳动力就业难的问题开始显现,必须引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妥善解决他们就业的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宏观管理,积极协调指导,将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纳入地区、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各区县、各委局(总公司)要根据各自发展趋势和自身优势,将吸纳新生劳动力就业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考虑,统筹安排,抓好落实。按照"统筹协调、积极引导、帮促结合"的原则,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强化市场配置作用,分类指导新生劳动力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供需双方结合,促进市场就业。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力度,要将新生劳动力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的整体安排,并组织好实施。
  (一)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系,定期沟通,及时掌握毕业生的数量、结构及分布情况。
  (二)做好新生劳动力失业(求职)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各类院校毕业生半年内仍未找到工作但有求职要求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失业(求职)登记,纳入就业与失业的统筹管理。
  (三)综合安排、通盘考虑,促进新生劳动力实现就业。广开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结合新生劳动力的特点,通过政策引导,紧紧围绕"五大战略"举措实施,积极开发适合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完善就业政策。在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同时,向新生劳动力延伸放大,积极帮助新生劳动力实现就业。
  三、加强新生劳动力就业的帮扶力度,为新生劳动力就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新生劳动力专门服务窗口,为他们提供从失业(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到代缴社会保险、技能测评、档案转存等一条龙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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