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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颁布日期】:2004-3-29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4]89号 【执行日期】:2004-3-29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津劳办[2004]89号
【字体:  
关于规范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商业银行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在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完整,现就代办机构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凡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代办社会保险的代办机构应于4月10日前在商业银行按养老、医疗等险种开立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代办机构已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社会保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继续使用。各代办机构将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资金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于4月15日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二、各代办机构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应遵循《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收代缴的社会保险资金不得在商业银行以外的机构存储和投资运作。
  三、各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该项业务,配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代办机构社会保险资金银行账户开立、使用情况的查询。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协助做好本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本通知精神转发各区县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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