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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3-23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4]21号 【执行日期】:2004-3-23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4]21号
【字体:  
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续保人员退休及退休后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以个人身份续保人员退休及退休后待遇等若干问题的请示》(广安劳社[2004]2号)收悉。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有关文件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续保人员退休年龄和退休身份的确认。
  符合川办发[2002]10号文件规定的以个人身份续保人员,退休年龄和身份以续保时执行的缴费工资为准。即:原执行干部工资的按干部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执行工人工资的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续保人员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审批,由各地劳动保障局的经办机构办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具有原职务,退休后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待遇执行。
  三、续保人员退休时,续保期间以个人身份缴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工作年限(仅可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工作年限)。
  四、已离开原工作岗位,辞职、辞退的续保人员,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因病人员不能提前办理退休。
  五、机关事业单位续保人员退休后可按与机关事业单位其他退休工人同步调整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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