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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4-29
【法律文号】:市政府第201号 【执行日期】:2002-12-1
济南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201号
【字体: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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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门诊规定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4医疗年度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关于增加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3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济南市市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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