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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0-28
【法律文号】:济劳社险字[2002]40号 【执行日期】:2002-12-1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劳社险字[2002]40号
【字体: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制定了《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方便职工就医,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采用IC卡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以下简称IC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为本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办理IC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及时办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布局,方便查询的原则,设置IC卡查询设备,参保人可随时查询个人账户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技术要求配备IC卡读卡机及网络设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联网,并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参保人可持IC卡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使用IC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参保人凭IC卡就医、购药、结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冒用IC卡的或IC卡读出数据异常的,应将IC卡暂时留存,并立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归参保人个人所有。参保人跨统筹范围转移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转移手续,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金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金余额按《继承法》规定继承,个人账户予以注销;无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金余额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九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不发放IC卡,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随基本养老金发放。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缴费义务,欠费单位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暂停记入,补缴欠费后予以补记。
  第十一条 参保人应当妥善保存IC卡,发生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担。
  IC卡丢失的,应及时持公民身份证到承办金融机构网点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手续,也可先办理电话挂失,然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参保人办理挂失手续后,承办金融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停止该卡结算功能。5日内查找不到的,参保人自费办理新卡。
  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之前,IC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
  第十二条 承办金融机构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账通知后,应及时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转账。
  第十三条 参保人涂改、伪造、盗用IC卡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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