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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局 济南市民政局 【颁布日期】:2002-10-28
【法律文号】:济劳社险字[2002]41号 【执行日期】:2002-12-1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劳社险字[2002]41号
【字体:  
关于印发《济南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疗费用时,采取总额预付、质量挂钩、年终结算的方式,即:
  (一)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二等乙经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数量,按统筹基金的85%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年度预付总额,并分解到各季度拨付,其余15%作为调剂金;
  (二)每季度初将该季度预付总额的90%一次性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其余10%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总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年度定额内有结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超支的,经审核属不合理部分,由医院承担;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30%,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70%。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立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专门诊室、记账窗口、取药窗口,保证其正常的医疗需求。
  第十一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急诊、转诊、异地安置及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病情危急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和在外地发生急症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报告并办理备案手续,待病情允许后及时转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
  (二)转诊转院治疗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
  (三)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异地安置的,其个人账户金年初一次性发给个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应在安置地选择一所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于医疗终结或年终时,凭伤残证、门诊病历、处方、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全部费用单据和费用清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比照《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执行、发生上述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不负担。确因病情需要发生目录外费用时,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证其合理的医疗需求。
  第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应当单独核算,门诊病历、处方和住院病历、住院结算单等单独存放,并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检查。
  第十四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应当遵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不得强求住院、强索药品、重复检查,冒名就医。一经查实,除追回违规医疗费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专项基金的管理,及时做好与各定医疗机构的结算工作。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审计、纪监等部门负责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基金的使用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因参战致残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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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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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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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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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3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济南市市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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