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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局 济南市民政局 【颁布日期】:2002-10-28
【法律文号】:济劳社险字[2002]41号 【执行日期】:2002-12-1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劳社险字[2002]41号
【字体:  
关于印发《济南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制定了《济南市二等乙纪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含离休的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镇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筹集,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章丘市及长清区的筹资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以后每年可按实际支付情况进行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民政、财政行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四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单位负担。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审计、民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人数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无工作单位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各缴费单位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缴下年度的医疗费。
  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五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纳入财政专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人均医疗费筹集标准的35%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金年底有结余的,将当年结余部分全部发给个人。
  第七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自选一个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和个人账户金用完后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治疗时可持个人医疗账户卡及相关证件到本市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门诊就医购药时,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金支付。个人账户金用完时,须到个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记账。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本人要妥善保存,以备定点医疗机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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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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