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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局 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2-10-28
【法律文号】:济劳社险字[2002]44号 【执行日期】:2002-10-28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局 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劳社险字[2002]44号
【字体:  
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鲁劳社[200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使用甲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个人账户金和统筹基金分别支付。
  二、使用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自付1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个人账户金和统筹基金分别支付。
  三、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可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使用医院治疗性制剂发生费用的自付比例,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四、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支付水平以及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今后可对乙类目录药品自付比例作适时调整。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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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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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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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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