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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增加以下门诊规定病种: (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 (二)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 (三)肺心病(并发右心衰竭) (四)冠心病(反复发作心绞痛或心肌梗塞) (五)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并发后遗症) (六)慢性病毒性肝炎 (七)肝硬化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及费用支付范围 一、鉴定标准: (一)恶性肿瘤的放化 疗 确诊恶性肿瘤,适用放化疗者。并符合卡氏(Kalnofsky)评分≥80分。 (二)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 1、各种原因造成肾脏损伤,并出现肾功能异常,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异常。 2、内生肌酐清除率≤15ml分,或血肌酐≥800μmol/L。 3、如不符合以上两项标准,但有严重水肿、心衰、高血钾、严重酸中毒、严重胃肠道症状之一者。 (三)肾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肾移植患者 (四)系统性红斑狼疮 1、符合ACR.1982系统性红斑狼疮分类标准。 2、与SLE活动性相关的检验、抗核抗体谱、免疫病理其中一项检查阳性。 (五)精神病 1、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病变性精神障碍、强迫症、精神病性抑郁症、恐怖症、焦虑症之一者。 2、上述病种未住院治疗的,需有半年以上门诊治疗病史。 (精神病需经二级以上专科医院的中级职称以上医生确诊) (六)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 确诊糖尿病:空腹血糖≥7.0mmol/L和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L,或者连续二次空腹血糖≥7.0mmol/L,或者连续二次随机血糖≥11.1mmol/L。 并有下列并发症之一: ①缺血性心脏病; ②缺血性脑血管病、短暂脑缺血发作、出血性脑血管病后遗症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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