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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8-19
【法律文号】:济劳社字[2003]116号 【执行日期】:2003-9-1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劳社字[2003]116号
【字体:  
关于增加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增加以下门诊规定病种:
  (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
  (二)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
  (三)肺心病(并发右心衰竭)
  (四)冠心病(反复发作心绞痛或心肌梗塞)
  (五)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并发后遗症)
  (六)慢性病毒性肝炎
  (七)肝硬化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及费用支付范围
  一、鉴定标准:
  (一)恶性肿瘤的放化 疗
  确诊恶性肿瘤,适用放化疗者。并符合卡氏(Kalnofsky)评分≥80分。
  (二)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
  1、各种原因造成肾脏损伤,并出现肾功能异常,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异常。
  2、内生肌酐清除率≤15ml分,或血肌酐≥800μmol/L。
  3、如不符合以上两项标准,但有严重水肿、心衰、高血钾、严重酸中毒、严重胃肠道症状之一者。
  (三)肾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肾移植患者
  (四)系统性红斑狼疮
  1、符合ACR.1982系统性红斑狼疮分类标准。
  2、与SLE活动性相关的检验、抗核抗体谱、免疫病理其中一项检查阳性。
  (五)精神病
  1、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病变性精神障碍、强迫症、精神病性抑郁症、恐怖症、焦虑症之一者。
  2、上述病种未住院治疗的,需有半年以上门诊治疗病史。
  (精神病需经二级以上专科医院的中级职称以上医生确诊)
  (六)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
  确诊糖尿病:空腹血糖≥7.0mmol/L和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L,或者连续二次空腹血糖≥7.0mmol/L,或者连续二次随机血糖≥11.1mmol/L。 并有下列并发症之一:
  ①缺血性心脏病;
  ②缺血性脑血管病、短暂脑缺血发作、出血性脑血管病后遗症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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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门诊规定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4医疗年度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关于增加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3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济南市市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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