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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济南市委老干部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局
【颁布日期】:2002-12-30
【法律文号】:济劳社医字[2002]1号
【执行日期】:2002-12-30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济南市委老干部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局
济劳社医字[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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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制定的〈济南市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和统筹外生活经费筹集使用办法〉的通知》(厅字[2001]44号)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制定下发了《济南市市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济劳社医字[2001]1号),对确保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规范就医用药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度企业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补充规定:
一、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2003年度仍按每人8000元标准筹集。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应按上年末实有人数将离休人员的医疗统筹金于1月15日前到市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缴纳。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分月缴纳。
二、为了方便就医,离休人员可本着就近的原则任选一所医院作为使用个人账户金进行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自选一所医院作为住院治疗和个人账户金用完后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个人选择的门诊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离休人员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处方、单据和病历要妥善保存,以备转入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进行核查。
三、离休人员就医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本着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参照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抢救危重病人和大病重病患者的治疗,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可适当予以放宽。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离休人员的医疗费,采取总额预付、质量考核、年终结算的方式。
(一)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离休人员数量,按统筹基金的90%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年度预付总额,并分解到各季拨付,其余10%作为调剂金。
(二)每季度初将该季度预付总额的90%一次性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其余10%作为质量考核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挂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兑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年度定额内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超支的,经审核属不合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30%,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70%。
济劳社医字[2001]1号文与之不相符的,以此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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