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设公共必修课,专门业务培训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三条 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必备技能。公共必修课必须使用人事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十四条 专业必修课根据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设若干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 专业必修课必须使用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根据人事部、省人事厅审定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十五条 选修课是根据国家公务员的职位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所设置的科目。 选修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编写或选定。 第四章 施教机构 第十六条 广东行政学院是我省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体,其他管理干部学院、干部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属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批,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属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经批准并进行资格认可后方可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一)具有承担相应公务员培训任务的专门场所; (二)具备基本教学设施和专兼职教师队伍;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业务指导,按照培训规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究。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人事厅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并审定国家公务员培训有关教材; (四)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并按分类分级原则进行业务指导; (五)组织培训需求调查、信息交流、理论研究、效益评估和师资培训,组织境内外培训的交流合作; (六)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七)对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培训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八)组织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共必修课培训。 第十九条 各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关于公务员培训的规章、政策和规划,拟定本地区公务员培训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公务员公共课培训; (三)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专业课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 (二)决定本部门选修课的培训科目,编写有关教材,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培训。 (四)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经培训合格,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的培训证书。培训成绩登记在证书上,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验印。培训证书是国家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培训成绩的有效证明。培训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二十三条 培训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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