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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财政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8-1-11
【法律文号】:职改字[1988]4号
【执行日期】:1988-1-11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财政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职改字[1988]4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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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适当增加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限额和下放权力理顺工作关系的通知
当前,全国中小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正在健康、平稳地进行,并已初步取得预计的效果。但是,一些地区、学校反映,目前落实到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定额偏紧,特别是师资队伍较强的一些老校中,一批从事了二、三十年教育工作,已具备相应职务水平的中、老年教师,只因职务限额所限不能进入高、中级职务岗位,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为了使教师职务聘任制这项人事制度的改革能有利于我国中小学教师事业的发展,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1.建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改办与教委、教育厅(局)职改办联合对已下达各地(市)中小学的职务限额进行一次检查,检查职务限额指标的分配是否合理。检查之后,对中小学教师的职务限额指标确定偏紧的地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追加给你们的指标和你们的机动指标内给中小学增加一定的职务限额。如这样还是难于缓解部分中小学高、中级职务限额指标偏紧的状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再增加一些中小学职务限额。增加幅度,可控制在各地中小学教师总人数的3%。所需的增资额按国家规定下达的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增资指标相应增加,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自行决定。增加的中小学限额指标,由教育部门调剂使用,以利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顺利地进行。
二、进一步下放权力,理顺工作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将中小学职改的权力下放给教育部门,放手让他们根据中小学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各级教育部门要掌握好各项政策,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评聘的质量,认真负责地把这项工作搞好。
希望各省、直辖市、直辖市职改办与教委、教育厅(局)密切配合、同心协力,争取1988年年中首批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能较圆满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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