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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7-9-5
【法律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执行日期】:1997-9-18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字体: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县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本县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本县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考试、考核及报批工作;
  (三)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考试录用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九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空缺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事部门向省人事部门申报,由省人事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市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程序是:
  (一)县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本县所辖乡(镇)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人事部门;
  (二)市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本市所辖各县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上报省人事部门;
  (三)市人事部门根据省人事部门确定的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下达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本市所辖各县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编制数、实有国家公务员数和拟增人总数;
  (二)拟录用国家公务员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用的考试方法。
  第十三条
  招考国家公务员,由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拟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单位及职位名称、所需专业及人数;
  (二)招考对象和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材料;
  (四)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五)录用程序、办法;
  (六)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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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人事部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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