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七)属特殊情况,年龄和文化程度需要适当放宽的,必须经省人事部门批准; (八)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资格审查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经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并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第五章 考试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必要时也可采取心理测试等特殊测试方法,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七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 公共科目由省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业科目由省人事部门审定。 笔试由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 第十八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可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省人事部门规定或批准的。 第六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一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由省人事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考核要依靠组织与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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