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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7-9-5
【法律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执行日期】:1997-9-18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字体: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七)属特殊情况,年龄和文化程度需要适当放宽的,必须经省人事部门批准;
  (八)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资格审查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经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并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第五章 考试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必要时也可采取心理测试等特殊测试方法,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七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
  公共科目由省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业科目由省人事部门审定。
  笔试由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
  第十八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可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省人事部门规定或批准的。
  第六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一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由省人事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考核要依靠组织与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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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人事部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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