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已商得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现发给你们,请按此试行。 附: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根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的比赛范围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二章 第五条 各款中明确的各类比赛,其他比赛不得套用本细则的奖励条文。 三、对《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下列条款的的奖金评定问题如下规定: (一)第二章 第六条 规定"运动员在全国及其以上比赛中在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上达到当年世界水平的,获得运动水平奖"。该条文中"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系指那些尚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比较弱的田径、游泳项目。获得运动水平奖的,暂定为被世界田径、游泳联合会列为当年世界前二十名的我国运动员。运动水平奖的奖金标准的是:列为当年世界前五名的2,500元-3,0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六至第十名的2,000元-2,5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十一至第十五名的为1,500元-2,0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十六至第二十名的1,000元-1,500元。 运动水平奖与获奖名次不能重复发放。 (二)第二章 第七条 规定"运动员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的,获得破纪录奖"。其奖金按下列标准评定: 1.运动员在奥运会上破世界纪录和在亚运会上破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时,奖金标准为10,000元-12,000元;在其他比赛中破世界纪录时,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奖金标准为4,000元-7,000元;属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奖金标准一般为2,400元-3,200元。 2.运动员在破亚洲纪录时,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奖金标准为900元-1,600元;属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奖金标准为700元-900元。 3.运动员在全运会上破全国纪录时,奖金标准为700元-1,300元;在其他比赛中破全国纪录时,奖金标准为500元-900元。 (三)第二章 第八条 中关于运动员所获获奖名次奖、运动水平奖和破纪录奖的具体数额,除按第八条 的规定执行外,对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具体掌握: 1.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的团体比赛的非主力队员,按各获奖名次奖奖金标准的下限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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