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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8-4-18
【法律文号】:劳人劳[1988]12号 【执行日期】:1988-4-18
劳动人事部
劳人劳[1988]12号
【字体:  
关于证实职工犯错误的时间问题的复函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如何理解和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的时间计算问题。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系指企业对于职工所犯错误在经过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通过一定程序正式认定的时间。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此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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