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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8-1-4
【法律文号】:劳人老[1988]1号 【执行日期】:1988-1-4
劳动人事部
劳人老[1988]1号
【字体:  
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几项待遇问题的答复

  西藏自治区人事局、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自治区劳动局:
  1987年12月9日电报(传发号429)收悉。经研究,现对电报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西藏回内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加发高原工龄补助费问题,1987年11月9日习仲勋同志主持召开的协调会上已经议定:现在不改,还按西藏过去的办法办。
  二、建房补助费问题,夫妇双方同是干部的,各地掌握一般都是只发给其中的一方,从实际情况看,发给夫妇双方中职务高的一方是合理的,不宜再给另一方也发百分之五十。
  三、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在区内易地安置的安家补助费问题,我们认为你区的现行规定已考虑西藏的特殊情况,规定了高于国家统一规定的补助标准,因此以不再提高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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