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和省级人大、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今年陆续分别换届,一批同我党长期合作的各界党外老同志将要退下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各界党外代表人物退下来后待遇不变的政策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要照顾好这些党外老同志的指示精神,经同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务会和全国政协机关党组商量,并经中央审核同意,制定了下列规定,请按此贯彻执行。 一、照顾的范围 1.现任全国人大常会副委员长、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常委,省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府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和政协主席、副主席。 2.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或省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又在1966年前担任过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或省级人民委员会(1954年前称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政协常委中一项职务的各界人士。 3.1956年底以前参加民主党派,现任民主党派中央名誉主席、主席,专职副主席、常委、执行局委员、秘书长,中央荣誉机构正、副主席(主任),以及省级组织专职主委、副主委。 本项规定适用于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 1988年换届后新当选为上述职务的不在照顾之列。 二、政治、生活待遇 上述范围内不符合离休条件的党外老同志,退下后每月按本人退休时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现行退休费渠道解决。住房、医疗、用车及其他非生产性生活福利等方面,均维持原待遇,不作变动。政协和其他有关单位要与他们保持经常联系,做好生活管理服务工作,并给他们阅读有关文件,邀请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通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批手续 上述应享受照顾的人员名单,中央一级的,由中央统战部负责开列,并通知有关部门执行;省一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统占部负责开列,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批准,于1988年3月底前报中央统战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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