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
【颁布日期】:1988-1-20 |
| 【法律文号】:(88)教计字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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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88-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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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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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人薪[1988]2号"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我们意见,1987年10月以后离、退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提高10%的部分,均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198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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