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77号和(1985)4号文件精神,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工作的职离退休后可易地安置。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的军队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需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应如实填写审批表,报主管部门核准,经全军综合平衡后,由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按军队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分期分批下达各单位易地安置户数的批准证明(批准证明样式附后)。安置接收的公安、粮食部门凭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下达的批准证明,准予办理户口、粮食供应等手续。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分省指定的负责单位与当地有关部门商办易地安置具体事宜。 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77文件,实施三线艰苦地区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体现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三线职工的极大关怀,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加强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通力合作,认真执行政策,严格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更不能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暂时还不具备实施易地安置条件的单位,要向职工讲清道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逐步实施易地安置工作。 附: 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通知 ( )后三安字第 号 根据1988年3月30口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1988)后生字第179号《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通知》精神, 经审查平衡各主管部门核准上报的需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情况,现将19 年度易地安置 户的批准证明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工作,并商有关部门办理户口迁移及粮食供应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