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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1988-5-23
【法律文号】:劳字[1988]42号 【执行日期】:1988-5-23
劳动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劳字[1988]42号
【字体:  
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1月开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外发给生活补贴费五元。个别地区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发给你们五元生活补贴费的,不再增发。补贴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本通知内部掌握,不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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