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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委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8-1-12
【法律文号】:(88)教外综字003号 【执行日期】:1988-1-12
国家教委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88)教外综字003号
【字体:  
发布《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出国探亲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由国家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发[1986]107号文件和本细则的规定,与本人联系,明确探亲期限,做好管理工作。对已经批准由探亲转留学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国内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应于1988年2月以前将批准人员的名单(包括批准留学的期限、内容和国外所在学校的名称等)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并按国家对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的要求做好他们的工作。今后对出国探亲假如探亲期间转留学的审批,应严格按本细则规定办理。各地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并注明公派出国研究生派出单位意见的准假证明,依法受理审批。
  此文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院校(包括中央部委所属院校)。
  附:
  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
  一、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
  二、审批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时,既要考虑对在国外学习时间较长的研究生及其配偶的照顾,又要考虑国内的工作安排和需要。
  三、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如系国内的在学学生,所在单位(学校)不给予出国探亲假。
  四、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时,公派出国研究生本人须同时向其国内选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书面申请的复印件报我驻外使、领馆备案。
  五、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须填写《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申请表》(附表,略),由所在单位根据本细则第一条 规定的条件,并在征求公派出国研究生派出单位(学校)意见后,进行审批。
  六、被批准出国探亲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由所在单位出具准假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出国探亲手续。
  七、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八、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九、已探过亲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回国后申请再次出国探亲,亦按上述规定申报、审批。
  十、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在探亲假期间取得可靠的经费保证及入学证明,要求在国外转为自费或公派留学的审批办法如下:
  1.申请者须在批准的探亲假期满前至少两个月,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由探亲转留学审批表》(简称"JW106"表,另发)。
  2.申请人的原工作单位审核其经费来源的可靠性、拟去学校的情况及申请人配偶的学习期限等后,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3.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通知我驻外使、领馆,由使、领馆通知本人。
  4.申请转为自费留学者,其留学资助应来自定居国外的亲属。
  凡出国前为国内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包括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相当以上职务的人员、毕业研究生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或探亲期间联系到的资助为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奖学金、资助金,均应转为单位公派留学人员。被批准者,须与国内工作单位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内容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公证。协议书中的保证人由申请人在申请时提名,并须经国内所在单位同意。
  十一、凡经批准转为公派或自费留学者,均须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
  十二、对符合上述规定转为留学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驻外使、领馆可为其出具在国外学习所必需的证明。但其原持护照不变。
  十三、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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