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财政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8-6-28
【法律文号】:(88)财综字第42号 【执行日期】:1988-6-28
财政部 人事部
(88)财综字第42号
【字体:  
关于公安信访干部执行健康补贴(信访工作岗位津贴)和值勤岗位津贴问题的通知

  据一些地区反映,公安部门的信访干部既执行信访健康补贴(信访工作岗位津贴),又享受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是考虑到一线值勤、办案的干警工作条件艰苦和有危险性而建立的。参加一线值勤、办案的干警,可发值勤岗位津贴。行署、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中处理来信来访日常工作的专职干警,不参加一线值勤、办案,不应享受值勤岗位津贴。至于长期处于第一线的信访专职人员是否享受信访保健津贴(信访工作岗位津贴),由省里自行决定,所需经费从单位预算外资金中解决。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聘请外国专家组织专家项目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