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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建立海关人员岗位津贴等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对海关第一线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津贴标准分为七角、五角、四角三类,按日计发。执行范围要从严掌握,在海上、边陲、岛屿从事缉私工作的人员执行七角的标准;在陆上缉私、办案、情报、货运监管等人员执行五角的标准;旅检、邮检等人员执行四角的标准。其他人员到第一线工作时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二、建立海关船员工资标准。参照交通部所属事业单位船员的工资标准,按船员职务确定,并实行船岸差,在海上执行任务的增加20%船岸差,在内河、港口执行任务的增加10%船岸差。船员不实行岗位津贴。 上述两项所需经费,从国家批准的关税留成中自筹解决,并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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