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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8-3-11
【法律文号】:劳人薪[1988]15号 【执行日期】:1988-3-11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人薪[1988]15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奖励工资(奖金)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1988年起,适当提高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7年全年发放奖励工资(奖金)在一个月平均基本工资数额以内(含一个月)的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以及由国家核拨全部事业费的事业单位,从1988年起,其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可以由全年不超过一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提高到一个半月。
  二、增加奖励工资(奖金)的经费来源,仍从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从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的单位,结余经费不足需要增加的开支,可从本单位年度预算中调剂,个别单位调剂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于适当补助。
  三、发放奖励工资(奖金)的办法,可按月、按季度发放,也可以半年发放一次。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60)的规定办理。
  四、凡增发奖励工资(奖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应一律纠正过来;弄虚作假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从1988年1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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