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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体改委 国家经委 劳动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1988-3-23
【法律文号】:劳人险[1988]8号 【执行日期】:1988-3-23
国家体改委 国家经委 劳动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
劳人险[1988]8号
【字体:  
转发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等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总工会、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川劳人险(1988)002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中反映的问题,在其他一些地区也同样存在。我国现行的保险福利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亟待进行改革,以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福利体系和制度。但这项改革很复杂,又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为了使国营企业,特别是国营小型工业和商业企业更好地推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并在实行经营地推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并在实行经营方式转变时注意保障职工应该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等三个部门的上述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近几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省国营企业,特别是国营小型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增加了企业的生机和活力,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同时,一些企业对于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制度的某些方面,进行了一些配套改革尝试。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在承包、租赁以后忽视了职工应该享受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积极性,不利于改革顺利进行。为此,对国营企业在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劳动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减轻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时的困难,通过立法,为职工所提供的一项生活保障和医疗保健的重要措施,也是宪法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现行劳动保险制度,存在着不适应当前情况的一些问题,必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行相应改革。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文规定:"要保障职工正当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要改进的,经过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因此,改革劳动保险制度必须稳妥地、有步骤地进行。对现行劳动保险制度中确实不合理的地方,可报省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有重点的、分阶段的改革试点,在国家(包括中央、省)未作出新规定前,原则上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要随意改变。
  二、承包、租赁企业的承租人,必须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合同没有纳入的,必须补订入承包、租赁合同中。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病假、伤残、死亡待遇,特别是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待遇,不准随意降低甚至取消。
  四、要遵循"保证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劳保医疗待遇。为了解决医疗费开支过大和浪费的问题,企业经过职代会或职工民主管理小组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一些劳保医疗改革的探索,制订一些改进办法,但不得把医疗费全部分给职工个人包干使用。
  五、国家规定的退休职工的各项待遇,必须按照执行,不能自行改变或降低。承包、租赁企业必须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退休养老金。
  六、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以及职工粮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自行降低或取消。
  七、职工福利费只能用于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能平均分给个人。
  八、要继续办好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等集体福利事业。
  九、劳动保险福利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政策,解释劳动保险法令,受理职工的申诉,督促检查企业劳动保险法规的执行。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群众的具体利益,保证劳动保险制度在企业的贯彻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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