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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8-10-6
【法律文号】:(88)教计字125号 【执行日期】:1988-10-6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88)教计字125号
【字体:  
关于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人员工龄计算的通知

  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文件下发后,各地反映50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人员是否同等对待不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统一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50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或被选定)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即包括在俄语预备学习或在国内实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注册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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