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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各地原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列支经费的经贸行政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经贸部所属院校等除外)及人员相应纳入地方行政、事业编制序列,经费按原来渠道开支。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原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列支经费的行政管理人员,按国发[1988]12号文件附件三所列的数额,纳入地方的行政编制序列(详见附件1)。 二、原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确定的、经费由外贸企业负担或事业单位自负的计算中心、研究所、职工大学、职工中专、外贸干校等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编制(见附2),纳入地方的事业编制序列。 三、纳入地方行政、事业编制序列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劳动工资计划的划拨号另行规定。 附件一 纳入地方行政编制序列的经贸行政管理人员数额 见表 附件二 纳入地方事业编制序列的经贸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地区: 见表 附件三 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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