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4-5-13
【法律文号】:京房公积金中心法规字[2004]21号 【执行日期】:2004-5-13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京房公积金中心法规字[2004]21号
【字体:  
关于做好2004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核定录入工作的通知

  各管理部、各处室及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就2004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录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地区2004年住房公积金年缴存比例为8%,有条件的企业缴存比例可为10%。对于超过10%的部分,单位不得列支成本、费用,职工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为10%:
  1.按照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连续两年盈利。
  对于申请缴存比例调整至10%的单位,各管理部需认真审核缴存单位以下两项材料:
  1. 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决定及文件;
  2. 企业上两年度损益表。
  二、各单位应以200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为依据申报职工人数;以2003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文件规定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按1202元执行。
  三、突破缴存额上限的单位,需按文件要求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报送审批材料(新开户的单位如有人员突破上限可随时报批),管理部需在认真审核后上报市中心归集执法处。经批准突破缴存额上限的单位,在本年度内发生人员增加的,不用再另行审批。
  四、对于办理缓缴及缴存比例低于8%的单位,需按文件要求申报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管理部需在认真审核后上报市中心归集执法处。
  五、各单位应于2004年6月15日前将《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报至所属管理部。
  六、新《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量较大,各管理部要精心组织,做好各单位《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填报、录入的指导,确保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新年度《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特此通知。
  附:《住房公积金(跨年)汇交清册》及编报说明(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