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第五条 处理劳动争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法规、规章,企业依法制订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第六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 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或某些人数虽少,但影响很大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有关特别案件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当事人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确定企业一方当事人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单位作为劳动争议的企业一方当事人。 (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由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决定的单位作为劳动争议的企业一方当事人。 (三)因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由具体实施的企业作为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 (二)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三)有明确的被诉方,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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