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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3-8-12
【法律文号】: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3]27号 【执行日期】:2003-8-12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3]27号
【字体:  
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二手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的管理,完善个人贷款相关政策,防范个人贷款风险,方便借款申请人办理个人贷款,现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二手房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二手房个人贷款,原则上依据属地原则,由二手房所在区县的管理一部受理。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其个人贷款转移至二手房所在区县管理一部办理。其他管理部受理二手房贷款申请,须经中心批准。
  二、借款申请人可以在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情况做出明确结论,并且符合其它有关贷款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二手房产权过户并办理完收押手续前冻结首付款和个人贷款并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申请二手房个人贷款。
  1、管理部在贷款初审结束,开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以下简称调查通知单)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发放通知书)之前,应开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冻结转帐通知书》(以下简称冻结转帐通知书)。
  2、售房人、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冻结转帐通知书》至受托银行办理冻结帐户相关手续,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签订后的《冻结转帐协议书》和《冻结止付通知书》返管理部,管理部按有关规定对《冻结转帐协议书》中首付款金额进行审核,开具《担保审核通知单》、《调查通知单》或《发放通知书》。
  3、执行个人贷款新流程的管理部应在《发放通知书》备注中注明冻结帐户号;对于执行原个人贷款流程的管理部,应在《调查通知单》备注中注明冻结帐户号。
  4、受托银行应按《冻结转帐协议书》中的约定将个人贷款款项拨至该冻结帐户。
  5、二手房交易双方在办理完产权过户后,售房人应按《收押协议》约定将产权证收押至担保中心。
  6、担保中心在收到已过户完毕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向受托银行发出《解除冻结通知书》,受托银行见通知书后对售房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冻结帐户予以解冻,通知售房人支取首付款和贷款资金。
  三、执行个人贷款新流程的管理部在进行二手房个人贷款初审时,不再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
  四、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和质押担保方式申请二手房个人贷款的,贷款程序按照(2002)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62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二手房的个人贷款手续,并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附1:《冻结转帐协议书》
  附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冻结转帐通知书》
  附3:《冻结止付通知书》
  附4:《解除冻结通知书》
  附5:《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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