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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0-1-14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0]17号 【执行日期】:2000-1-14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劳社就发[2000]17号
【字体:  
关于调整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处,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劳动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行为,促进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逐步建立起适应首都特点的市场就业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完善企业职工下岗申报制度
  按照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发[1998]6号)的要求,为了加强"条块结合、区企联手",发挥区域就业空间大,促进就业手段多的优势,逐步实现管理重心下移,为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创造条件。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下岗报告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 企业在安排职工下岗、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前,要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安排职工下岗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报告,提交经职代会、工会审议的富余人员分流、下岗再就业的方案,市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在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须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报告。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方案审核批准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企业共同组织对准备安排下岗的职工进行职业指导、宣传有关政策,根据企业下岗再就业方案,帮助职工确定下岗后的再就业方向。
  对确定了再就业方向的职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下岗手续,签订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下岗证书。下岗证书的编号仍按系统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编码。
  (三)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积极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监督举报电话,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改进。
  (四)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的管理仍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共同配合企业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按照下岗前确定的再就业方向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进一步放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经费补助政策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期间实现再就业的,除允许个人带走第一年保险费以外的结余经费,根据不同的再就业方式还可以享受第二年的经费补助;对第二年期间实现再就业的,根据不同再就业形式,可享受第二年结余经费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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