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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的要求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26号)确定的原则,我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方案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对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00年2月28日 劳社部函[2000]45号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200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社养文[1999]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0年批复费率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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