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00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21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43元; (四)累计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65元; (五)累计缴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85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一律按300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为164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无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五、各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核定、发放及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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