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 为做好1999年度北京市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考核结算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企业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协议书》协商确定的工资增长率,根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市财政局的有关文件,做好1999年工资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二、请各试点企业按照报送要求,认真填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1999年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表》(附件一),并于2000年2月底前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一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与工资处两份,同级财政局一份。 三、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年薪管理部门按规定考核,经审计后,年薪收入才能兑现。 考核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各项经济指标,应以1999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为准,未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决算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年薪收入兑现后,由试点企业填写《1999年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结算表》(附件二),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0年3月15日前,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与工资处(并附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试点企业应将1999年度职工收入银行个人帐户办法实施情况于2000年2月底前,书面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与工资处。 五、试点企业行政方与工会共同检查《北京市企业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协议书》履行情况。实际履行结果与《协议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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