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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颁布日期】:2000-3-15
【法律文号】:京劳社资发[2000]56号 【执行日期】:2000-3-1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京劳社资发[2000]56号
【字体: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各银行支行(分理处),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处: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逐步使职工劳动收入显性化、货币化,促进依法纳税,实现消费基金合理适度增长,在1999年试点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在我市企业中试行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制度是建立在企业依法自主分配和银行对企业职工收入进行代储代发基础上,加强职工个人收入管理的一种形式。其核心内容是:职工在企业获得的全部收入均应纳入其银行个人帐户,企业不再向职工发放现金和实物。
  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继续试行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10号文件附件一、附件二)仍做为试点企业进行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对已纳入试点的企业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凡列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本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8]15号)和市体改委《关于部分调整我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京体改发[1999]15号)确定的190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北京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其中:1.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独立核算企业较多的,2000年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不少于50%。2.除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外的其它独立核算企业要
  求在2000年全部实行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制度。并将新纳入试点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一)于2000年5月31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试点企业应调整内部工资支付形式,逐步使职工全部收入从银行个人帐户中列支。对前两年已纳入试点的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的比例在2000年应不低于90%。今年列入试点的企业,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的比例应不低于70%。
  五、凡职工个人应税收入暂未纳入其银行个人帐户的,也应依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各有关银行根据试点企业名单,负责其开户银行代发工资的组织工作。各分理处代发职工工资如收取手续费,其标准为每笔最高不超过1元,企业每月通过银行转入个人帐户1次以上的,不再加收手续费。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代发工资业务时,将免费为职工开立个人工资帐户(包括活期储蓄存折和银行卡)。开户银行负责为职工人数较多,且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免费安装自动取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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