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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2-11-13
【法律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执行日期】:1992-12-1
广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

  第六条 申报评定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提交能反映本人学历、技术水平和业绩的有关材料,经乡镇有关专业站(所)推荐,按以下程序考证:
  (一)申报评定农民技师及其以下职称,由县(区)各专业考证小组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县(区)评委会评定,其中经评审通过农民技师职称的需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报评定农民高级技师的,由县(区)评委会提出考核、推荐意见后报市评委会评审,再报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对首次申报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可按各职级业务标准条件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少数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农民技术职称。破格评定或晋升的具体条件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申报评定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每人交纳评审费30至50元,其中申报农民技师及以下职称的评审费交纳给县(区)评委会;申报农民高级技师的交纳给市评委会。
  第九条 农民高级技师职称证书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签发;农民技师职称证书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签发;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术员职称证书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签发。
  种植、畜牧、水平、农机、农经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使用农业部印制的职称证书。水利水电、农村建筑等行业可使用农业部印制的职称证书,也可参照农业部印制的职称证书样式,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各级主管部门在发证时可收回工本费。
  第十条 农民高级技师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农民技师及以下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市、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档案(包括技术人员登记卡、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科目、时间、成绩、工作业绩和获奖情况等),组织开展农民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凡是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组织评定的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原则上应予承认;评定为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职称的,应分别由县(区)、市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小组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条件者予以承认,发给统一印制的农民技术人员证书,按管理权限统一管理;不符合条件者,不承认其职称。
  第十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职称不能相互套改或转换。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不列入国家编制,职称不与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持遇挂钩;如被招聘录用为国家干部、职工(含列入编制的合同制干部、职工)的,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其权利与义务按《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或晋升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广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9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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