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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0-11-28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2000]168号 【执行日期】:2000-11-28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京劳社养发[2000]168号
【字体:  
关于在乡镇任职科技人员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市委组织部、原市科干局《关于选派科技人员到郊区县担任乡农工商总公司科技副经理的通知》(京科干[1992]4号)精神,我市从1989年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大中型企业、党政机关选派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到京郊乡、镇担任乡镇科技副经理。目前这些同志大部分已经退休,一些企业的同志反映退休费偏低,我们考虑主要原因是,按照当时我市企业职工有关养老保险缴费的规定,从企业选派的人员应按照本人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做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中不应包括非本企业的收入,因此这些同志任职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中没有包括乡镇企业发放的补贴等收入,造成"过渡性养老金"偏低。这些同志要求将任职期间乡镇发放的补贴等收入纳入缴费基数进行补缴。鉴于我市对补缴养老保险费有严格规定,1996年对职工个人缴费清册后,原则上不允许补缴。但考虑到这些同志情况确实特殊,为解决矛盾,经研究,允许这部分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范围,仅限于按照市委组织部、原市科干局《关于选派科技人员到郊区(县)担任乡农工商总公司科技副经理的通知》(京科干[1992]4号)精神,符合有关组织手续,选派到乡、镇担任科技副经理的人员(名单附后)。
  二、补缴时间为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之间在乡镇担任科技副经理职务期间,并且缴费工资基数中没有包括由乡镇发放的固定生活补贴的。
  三、考虑到操作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新的不平衡,补缴金额定为在乡镇任职期间,由乡镇发放的固定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00元进入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比例补缴,只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金额=300元×规定的比例×任职月数)。
  四、上述人员按规定补缴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补缴后的缴费工资基数重新核算其养老金,并从次月起,按新的标准核发养老金,以前不予补发。
  五、补缴人员名单及在乡镇任职时间、期限需由原乡镇(或单位)、县组织人事部门及市人事局三个部门同时盖章后有效。
  六、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暂不按本文件办理,待国家有新的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附件:补缴人员名单(211人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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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暂不调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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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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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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