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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伤职工配置矫形鞋,应为脚部因残缺确需配置的,按一双单鞋和一双棉鞋计算,核准费用的限额为1000元,使用期限为2年。 二、工伤职工配置眼镜,应为眼部受伤确需矫正的,每副眼镜核准费用的限额为500元,使用期限为5年。 三、工伤职工配置助听器,应为听力损伤或噪声聋确需使用的,每个助听器核准费用的限额为800元,使用期限为5年。 对超出辅助器具项目规定的用品,如假肢附件、眼镜的护理用品、助听器的电池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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