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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5-22
【法律文号】:京劳社工函[2001]39号 【执行日期】:2001-5-22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工函[2001]39号
【字体:  
关于对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请示的函

  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伤职工配置矫形鞋,应为脚部因残缺确需配置的,按一双单鞋和一双棉鞋计算,核准费用的限额为1000元,使用期限为2年。
  二、工伤职工配置眼镜,应为眼部受伤确需矫正的,每副眼镜核准费用的限额为500元,使用期限为5年。
  三、工伤职工配置助听器,应为听力损伤或噪声聋确需使用的,每个助听器核准费用的限额为800元,使用期限为5年。
  对超出辅助器具项目规定的用品,如假肢附件、眼镜的护理用品、助听器的电池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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