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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1-12-26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1]53号 【执行日期】:2001-12-26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京社保发[2001]53号
【字体:  
关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4月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以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难点问题。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现就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解决公民身份号码错误信息和公民身份号码等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修改公民身份号码错误信息
  此方法适用于参保人员本人有正确的公身份号码,因录入错误或因此造成公民身份号码出现重码,导致无法进入系统的参保人员。自2002年1月由市社保中心统一修改错误信息。在此项工作开展前应进行如下准备工作:
  1、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信息变更情况表》,在表内将所需要修改的错误与正确的公民身份号码信息如实填写,并同时说明修改的原因。
  2、 区(县)社保中心需审核确认参保人员的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3、区(县)社保中心将需要修改的信息填入《公民身份号码错误号码错误信息修改表》内,经主管主任签字确认后报送市社保中心。
  4、区(县)在报送重码信息前,应首先自查重码是否出自本区(县),确定需修改的错误公民身份号码信息。如重码不在本区(县)的,则将错误信息报送市社保中心统一协调修改。
  (二)自动派生社会保险标识码
  系统自动派生的号码统一称为"社会保险标识码",该方法适用于无公民身份号码的本市人员、归国侨眷、在本市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外籍人员;公安部门确认重码且不进行调整的参保人员;因公安部门升位公民身份号码出现错误的参保人员。系统自动派生社会保险标识码前需确认以下情况;
  1、医院出具的精神病证明;
  2、单位或街道(镇)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户口簿复印件;
  3、外国护照或港、澳地区永久居住证件的复印件;
  4、其他材料证明。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社会保险标识码申请表》按月报送市社保中心,派位工作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实施。
  二、打印易地安置人员的医疗保险手册
  自2002年1月7日起,可为易地安置参保人员打印医疗保险手册。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在资料"复核"模块中对易地安置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定符合打印手册的易地安置参保人员。
  (二)点击"发卡报盘"选择"银行卡"选项。
  三、一次性账户充值的手工处理
  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死亡,且未划入个人账户一次性补助资金的或因用人单位在参加大病医疗统筹期间改制,使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合并转入新单位后少计算个人账户一次性划入金额的,个人账户一次性划入金额可进行手工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区(县)社保中心账户岗手工填写表(四十三)《个人账户一次性补助金申请表》与系统生成的表(四十三)合并计算后向市社保中心报送《一次性补助资金拨付申请》。
  (二)根据市社保中心对一次性补助资金申请的批复金额,区(县)社保中心账户岗将手工填写和系统生成的表(四十三)和手工处理原因说明以书面形式一同报送本中心财务岗。
  (三)区(县)社保中心财务岗对手工填写的表(四十三)的汇总金额采用手工记账处理。拨付资金不送交市个人账户专户,直接将资金拨入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由用人单位将一次性补助资金支付给参保人员。
  四、个人账户的清户证明
  为规范全市个人账户专用存折的清户手续,参保人员因死亡、转外国籍、转外埠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或达到退休年龄时,需办理个人账户注销手续,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开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存折清户证明》(附表见后),参保人员凭此证明到商业银行办理个人账户专用存折清户手续。
  附件1:社会保险标识码申请见表
  附件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存折清户证明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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