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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1-10-13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1]45号 【执行日期】:2001-10-21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京社保发[2001]45号
【字体:  
关于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缴费证明和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与管理问题的通知

  8、其他原因停止参保缴费的。
  (六)区(县)社保中心要严格按照《缴费证明》规定的内容如实填写,并加盖"×××区(县)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专用章。"
  (七)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个月1日至20日(含本日)期间,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治疗时,区(县)社保中心可按用人单位足额缴费对待,从21日起,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状况进行处理。
  (八)每月2日至月末(生成缴费月报以后)期间,参保人员因某种办理参保减员手续后患病住院或门诊治疗时,其可委托原用人单位到原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开具《缴费证明》手续,经核准后,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开具《缴费证明》。
  (九)定点医疗机构对持有《缴费证明》的参保人员,在其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应按照政策规定与参保人员结清应由个人自负与自费的费用,然后按照有关规定与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医疗统筹基金费用结算,结算时附带《缴费证明》。
  (十)区(县)社保中心在做好开具《缴费证明》工作的同时,重点对欠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中的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及委托人耐心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二、规范《医疗手册》使用与管理的问题
  (一)参保人员因某种原因恢复参保缴费或暂停止缴费或终止参保缴费时,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参保增员或减员手续时,除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持参保人员的《医疗手册》,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后,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要求是:
  1、对恢复参保缴费的,重新打印一份就诊信息表,在就诊信息上粘贴照片后,将新就诊信息表覆盖在原作废的就诊信息表上,同时加盖专用章(钢印)。
  2、对暂停止缴费的,在《医疗手册》中的就诊信息表上加盖"个人暂停缴费"印记后,将《医疗手册》交还用人单位,由个人保管。
  3、对因死亡、转外埠和转外国籍原因终止参保缴费的,《医疗手册》由区(县)社保中心收回。
  (二)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医疗手册》遗失的,其就诊信息表重新打印或《医疗手册》重新补发的手续,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1]2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规定办理。
  (三)就诊信息表的若干信息由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供和打印,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各种方式和形式在就诊信息表上进行标记,凡有违反的,就诊信息表上的各项信息自行失效。
  (四)凡处于"个人暂停缴费"状态的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或门诊治疗时,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费人员对待。
  (五)参保人员和其他接触并暂时收存《医疗手册》的单位要妥善保管《医疗手册》,如《医疗手册》中的相关内容受理严重污损,应及时通过用人单位报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经区(县)社保中心确认后,为其办理《医疗手册》补发或就诊信息表重新打印手续。
  (六)为方便易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到本市定点医院就医,同时便于结算,参照常驻本市参保人员的做法,区(县)社保中心需为其打印就诊信息表,发放《医疗手册》。
  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证明》和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专用印章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刷刻制。
  四、本通知自2001年10月21日起实行。
  附件:缴纳医疗保险费证明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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