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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1-10-23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1]18号 【执行日期】:2001-10-23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京医保发[2001]18号
【字体:  
关于认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血液透析指定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减轻血液透析患者的经济负担,现决定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认定部分医疗机构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血液透析指定医疗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认定工作是在保证血液透析质量的前提下,以降低血液透析收费,方便患者就医为目的。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血液透析指定医疗机构:
  1、经卫生局批准,已开展血液透析业务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8个城区,拥有4台以上(含)血液透析机的医疗机构;门头沟、通州、房山、顺义、昌平、大兴、怀柔、密云、平谷、延庆10个远郊区(县),拥有2台以上(含)血液透析机的医疗机构。
  三、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情况,在充分利用卫生资源的条件下,考虑不同区域,确定透析质量好且费用标准较低的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血液透析指定医疗机构。
  四、血液透析指定医疗机构一经确定,血液透析患者将不受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的限制,可在指定医疗机构中任意确定一家为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
  五、凡自愿申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血液透析指定医疗机构的,请认真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血液透析指定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两份,并于2001年11月10日前分别报市医保中心综合部和市物价局药品价格处各一份。
  附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血液透析指定医疗机构申请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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