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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设施和场所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校外社会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学校、幼儿园附近的交通道口设置学生过往及车辆缓行标志和划定人行斑马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未成年学生家庭联系制度,对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发现未成年学生有逃学和其他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同对其进行教育。 第二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心理和生理上的关心、指导和教育,引导他们进行正常的社交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不得吸烟。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 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香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职员应当制止未成年人吸烟。 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教室、寝室、阅览室、餐厅及其他场所吸烟。上述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违反本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不得饮用烈性酒或者酗酒。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制止未成年人饮用烈性酒或者酗酒。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第二十五条 电子游戏机室的经营者,在非法定节假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室活动。 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卡拉OK厅等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携带的未成年人进入该等场所。 本条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对难以判明入场者是否属未成年人的,应当并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用地红线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开设电子游戏机室和桌(台)球室。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之前已开设的,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让未成年人观看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有色情、淫秽、暴力或者凶杀等危害未成年人内容的书刊、图片、影视制品和电脑软件等作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职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止未成年人观看或者传播有前款规定内容的作品。 第二十八条 禁止学校教职员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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