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辽政[2004]68号),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00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2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由每人每月420元调整为44O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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