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登录 用户名: 密码: 登录 | 开始登录 登陆|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4-2-9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4]20号 【执行日期】:2004-2-9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地方税务局
辽劳社发[2004]20号
【字体:  
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4年1月1日起,凡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含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
      三、临时聘用人员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最高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O%,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按统筹地区企业缴费比例执行。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须先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报核定参保人数及月缴费额,然后再按核定缴费额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按规定缴费。
    &nbs
法律套餐会员阅读全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