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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1-12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4]18号 【执行日期】:2004-1-12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4]18号
【字体:  
关于贯彻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下发后,各市在贯彻落实中遇到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中直驻各市事业单位、驻辽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参加各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宜由各市依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二、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编制内在册专职工作人员,参照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按各市政府规定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未缴费单位,凡符合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参保范围的,要按各市政府规定的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起予以补缴。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必须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方可按女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金。
  五、从企业调入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辽劳社发[2002]111号文件和辽劳社发[200l]49号文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在企业形成的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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