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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3-28
【法律文号】:大政发[2004]24号 【执行日期】:2004-3-28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4]24号
【字体:  
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市软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依法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规范罚款类行政处罚行为,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依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不应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及各类处罚的具体标准,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罚款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罚款实施细则,应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超过10万元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罚款处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行政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罚款:
      (一)因行政机关过错造成当事人违法的;
      (二)通过警告或责令改正能够达到处罚目的的;
      (三)对当事人首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罚款处罚,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听证、复议、诉讼权利。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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